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个人不得加以危害;非婚生子女的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有要求不直接抚养的生父支付抚养费的权利。近日,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原告小刘之母刘某与被告陈某同居生活期间生育一子小刘。小刘出生后,刘某与陈某分手,小刘跟随刘某生活,陈某未支付抚养费。
现小刘到法院起诉陈某,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支付原告抚养费96000元,以及今后每月支付抚养费8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的抚养费。遂依法判决被告陈某支付小刘抚养费60000元,每月15日前给付原告抚养费800元直至其独立生活时止。
本案中,原告虽系非婚生子女,但是其应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其生父或生母有抚养教育的义务,但自原告出生后,其一直跟随其生母生活,其生父即被告未陪伴其成长。而作为生父的被告没有做到关心爱护子女的基本义务,也没有做到按时支付抚养费,损害了作为未成年人的原告的合法权益,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抚养费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陈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