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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旅游商贸职业学院科研奖励办法

作者:  发布于:2015-05-15 点击量:

 

附件2:
江西旅游商贸职业学院
科研奖励办法
 
为了充分调动我校广大教职工的科研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多出高水平科研成果,进一步提高我校的科研学术水平,特制定以下奖励办法:
一、对获得国家级、省部级以及市(地级)政府、江西省教育厅、科技厅、社联、教育科学规划办一、二、三等优秀科研成果奖的部门或个人(必须是第一作者)予以奖励。奖励标准如下(评奖单位给予的奖励另计,不含在此列):
1、获江西省教育厅、南昌市政府或同级科研项目成果奖项,一等奖的项目,奖励1000元;二等奖的项目,奖励800元;三等奖的项目,奖励600元。
2、获得省〈政府〉部级颁发的自然科学、技术发明、科技进步奖一等奖的项目,学校奖励2万元;获得上述二等奖,奖励1万元;获得上述三等奖,奖励6000元。
3、获得省〈政府〉部级颁发的社会科学成果奖、江西省教育科研优秀成果奖一等奖的项目,学校奖励1万元;获得上述二等奖的项目,奖励5000元;获得上述三等奖的项目,奖励3000元。
4、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技进步一等奖的项目,学校奖励10万元;获得上述二等奖,奖励6万元;获得上述三等奖,奖励4万元。
5、获得国家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全国教育科学优秀成果一等奖的项目,学校奖励8万元;获得上述二等奖的项目,奖励4万元;获得上述三等奖的项目,奖励2万元。
二、学校对科研项目的立项课题给予资助和奖励,具体办法如下:
1、校级一般课题资助经费为500元,校级重点课题资助经费为600元-1000元。对特殊的、重要的校本课题(能对学校的教改工作和管理工作起重要作用),学校给予特殊资助和奖励。资助和奖励的数额由校学术委员会讨论拟定,报院长办公会审批。
2、凡获国家各部委以及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省科委科技项目、省社会科学规划项目、省教育科学规划办重点项目立项,省教育厅科技、教改、人文社科重点项目立项,学校给予获资助经费的5%的奖励,另给予配套经费,数额为获资助经费的100%,但科技类最高配套金额为10000元,社科类最高配套金额为3000元;其它类立项(含一般立项和自筹经费立项),不予以奖励和经费配套,但参照科研工作量考核办法计算相应级别的科研工作量。
3、凡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国家科技部科技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国家教育科学规划办重点项目立项,学校给予获资助经费的10%的奖励,另给予配套经费,数额为获资助经费的150%,但科技类最高配套金额为5万元,社科类最高配套金额为 3 万元;对自筹经费的课题学校资助一定的科研经费,数额由校学术委员会讨论拟定,报校长办公会审批。
以上各类课题的资助经费和奖励均在结题之后核报结算。
三、学校对我校教职工(包括在校生)发表的优秀论著论文予以奖励,奖励标准如下:
1、对本校教师主编的教材(经学校立项认可,未经立项的不在此列),出版经费由学校全部垫付(出版后经费应予归还)。
2、对本校教师翻译的著作,经相关专家鉴定确认后,学校资助3000元。
3、对本校教师主编的学术专著,经校学术委员会和相关专家鉴定确认后,学校资助5000元。
4、在省级正式期刊上发表的论文,每篇奖励300元;在市级正式期刊上发表的论文,每篇奖励100元(教职员工在本院学报发表学术文章按省部级期刊对待,在对内的成果奖励方面按市厅级期刊认定)。
5、在全国中文核心期刊(以北京大学图书馆所发布的要目为准)发表或在国际专业学术会议上交流并载入正式出版的论文集的论文,全文被《中国人大报刊复印资料》复印的论文,每篇奖励1500 元。
6、被《高等学校文科学术文摘》、《中国社会科学文摘》、《新华文摘》作论点摘编的学术论文,在国家级报刊理论版上发表的学术文章(1000字以上),每篇奖励 2000 元。
7、在《中国科学》、《中国社会科学》、《科学通报》上发表的学术论文,《人民日报》理论版、《光明日报》学术版全文发表的文章,《新华文摘》全文转载的论文,每篇奖励 2500元。
8、论文如同时符合以上条件中的几项,仅按酬金最高的一项计发。
四、学校将定期对科研工作进行考核和总结。对在科研管理工作中高度负责、科研与学术活动成绩突出的系、部及个人予以一定的奖励和表彰,并将考核结果作为单位、个人年终考评的重要依据。
五、以上奖项经费由学校科研经费支付。
六、文学、体育、音乐、美术(含摄影)作品的奖项参照《江西旅游商贸职业学院荣誉奖励条例》另行解决(或由奖励申报者提供本省同类院校的制度规定参照执行)。
七、本办法未涉及的研究项目及研究成果的认定与奖励比照相应级别的研究项目及研究成果给予奖励。
八、本办法由学院科研处负责解释。
    九、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行,此前制度与本办法不相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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